112年6月7日修訂
一、旅客於輕軌系統(以下簡稱本系統)營運時間內,攜帶自行車搭乘輕軌列車,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。
二、開放車站:本公司指定開放自行車進站時段內,旅客可於全線各站攜帶自行車進站購票乘車。
三、開放時段:全時段開放(除尖峰時段(上班日07-09、17-19)及公告特定疏運日期除外)。
四、乘車動線:攜帶自行車旅客嚴禁搭乘本系統內電扶梯,進出車站應由旅客通道、無障礙坡道、電梯(每次最多限載2輛)進出,且僅得牽行或攜行,不得騎乘或滑乘。
五、收費說明:
採人車合併收費,單趟不限里程,一律單一票價收費新台幣50元,人車須一同進出車站,旅客須由各車站自動售票系統購票後乘車。
六、進出車廂:
1.候車位置:攜帶自行車旅客應按照候車站月台標示,於輕軌列車第2車、第4車位置候車,並待列車停妥後順序上車。
2.停放位置:自行車以車不離身方式停放,限放置於第2車、第4車之多功能停放區,且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之通行動線或其他乘車之權益,每1多功能停放區限停2輛自行車,每列車共可停放4輛自行車。
七、注意事項:
1.旅客攜帶自行車之尺寸,限制長180公分、高120公分、寬70公分以下非動力式腳踏車。如為包裝完整之折疊式自行車,則依本公司旅客須知規定,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65公分,長、寬、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,比照一般隨身攜帶物,於營運時間內免費攜入各車站乘車。
2.如車廂擁擠空間已明顯不足,攜帶自行車之旅客應等候下一班車,不得強行進入車廂,以免妨礙其他旅客乘車之權益。
3.旅客攜帶之自行車或其攜行袋、外包裝必須保持清潔,如有髒污、惡臭或有其他令人不適之異味等情形者,本公司得拒絕運送。
4.攜帶自行車者因其自行車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,應負法律上相關之責任。
5.旅客攜帶之自行車,若有造成他人不便或影響安全之虞者,本公司得拒絕運送。
6.當本系統發生緊急事件或配合特殊運輸期間時,本公司得暫時停止旅客攜帶自行車進出系統。
7.旅客應確實遵守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、本公司「旅客須知」及相關規定與本注意事項,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,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,旅客因違反規定導致本身之損害,應自行負擔相關責任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八、本公司基於營運需要,得隨時調整本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。